委托开发台同的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10-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5/99信息】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委
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是:
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委托开发合同是委托人委托研究开发人进行研究开发的一种合同。为保证研
究开发成果符合委托人的要求,研究开发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能性论证,并根据
合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研究开发经费是专为研究开发工作使用的,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本
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开发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托人支付的研
究开发经费,不得擅自挪作他同。委托人有权检查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但
不能妨碍研究开发人的正常工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
检查等有关事项。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
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及时将研究开
发成果交付委托人。研究开发人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提交研究开发成
果,但其数量不能超过合理的范围:
(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
(3)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4)样品、样机;
(5)成套技术设备。
研究开发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时,还应当向
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该技术成
果,使之尽快在生产实践中应用。
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
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