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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10-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5/99信息】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委 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   1.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 外,委托人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包括购买研究必需的设备 仪器、研究资料、试验材料、能源、试制、安装以及情报资料等项费用。   研究开发经费是用以支付委托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必需的费用,一般应当 在合同成立后,研究工作开始前支付,也可以根据研究的进度分期支付,但不得 因此影响研究开发工作的正常进行。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结算办法。合同约定按照实际支付 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 发人应当如数返还。如果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包干使用,那么结余经费应当 归研究开发人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人自行解决。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研 究开发经费结算办法,可以按照包干使用的办法,处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支付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 员的科研补贴。与研究开发经费不同,是研究开发人获得的劳动收入。合同约定 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2.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   委托开发工作是开发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的,只有委托人提供完备的技 术资料、原始数据以及研究开发人所要求的必要的技术背景资料和数据,并作好 必要的协助工作,研究开发人的研究开发才能更好地满足其要求。因此,合同成 立后,委托人负有按时按质按量提供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资料、原始 数据并完成协作的义务。但是,委托人为研究开发人提供有关资料、数据,完成 协作工作,只是为开发工作提供的辅助性劳动,不能因此认为是参加了研究开发 工作,将委托开发合同变为合作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委托人还应当应 研究开发人的要求,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和数据,但应以研究开发人为履行合同 所需要的范围为限。   3.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开发合同履行后,委托人享有接受该项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这也是委 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期接受这一成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接 受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时间或者期限,便于合同及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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