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不负赔偿责任?
颁布时间:1999-10-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2/99信息】 法律在对旅客实行严格保护的同时,也
应当充分保护承运人。合同法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规定上。合同法第三
百零二条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1.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旅客自寻短见从火车上跳车自杀的,承运
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旅客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
运人才可以免责。如果旅客对伤亡的造成只有一般过失,承运人仍应当负赔偿责
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免责事由应当由承运人举证,即只有在承运人自己证明伤亡
具有本条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其才可以免除责任。
2.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如旅客在运输途中突发重病而死亡的。
但是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风险的程度也不一样,所以各专门法对旅客运输中承
运人的免责事由也不一样。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法有不同的规定
时,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例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只
有旅客的健康原因,对于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在民用航空中,承运人
仍应当承担责任。专门法对承运人的赔偿的数额基本上都作了限制性规定,例如
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的赔偿不超过46666
计算单位。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16600计算单位。所以各专门法对赔偿限额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