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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客运输中,为什么对旅客的伤亡要规定无过错责任制度?

颁布时间:1999-10-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2/99信息】 运输行为的需求在于高速和安全,当代 运输虽然安全程度越来越高,但社会经济发要求的速度越来越高。在速度和安全 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的关系。现代任何一种运输生产活动都存在着与其他 社会经济活动不同的风险,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也就成了旅客运输承运人 最大的义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应当实行什么样的责任制度呢?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实 行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只有在具有过错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 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旅客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 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 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可见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 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 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1.在整个旅客运输活动中,旅客所受到的任何损害,一般都与承运人的运 输行为有关,或者由承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者由承运人未尽管理职责而 间接造成。在有些情况下,并不是承运人违约或者侵权造成旅客伤害,如旅客乘 火车旅行途中被车外人掷石头击伤。此时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 为的保护旅客人身安全利益而赋予承运人的一项责任或义务。   2.在旅客运输中,应当强调对旅客人身生命的特别保护,而对承运人实行 无过错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旅客的人身安全,促使承运人采取各种措施以 保护旅客的安全。   3.在现代运输业中,运输活动的公用性和独占特点以及国家的全面干预, 要求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同时由于运输保险业的发展,运输风险大为分 散,这就为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奠定的基础。   4.各国运输法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 无过错责任制度已成为旅客运输合同中的基本取向。究其原因,仍在于前面所述 的国家对旅客运输行为的严格管理,承运人的独占性和公用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国 家对旅客的严加保护。就是我国的运输立法也在向无过错责任制度靠拢。如从交 通部颁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来看,在公路运输中,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铁路 法虽没有明确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制度,但从铁路法规定的免责条件来看,铁路运 输中,也是实行的无过错责任制度。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 民用航空器运输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 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可见 航空旅客运输中是实行的比无过错责任制度更为严格的严格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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