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行李的毁损、灭失是否承担责任?
颁布时间:1999-10-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2/99信息】 在旅客运输中,旅客一般都随身携带了
一些物品,对于这些物品,承运人也应当尽足够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物品的安全,
如果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了旅客的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
任。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
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中对承运人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
则,也就是说,在发生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自带物品的
毁损、灭失有过错的,就承担赔偿责任。旅客的自带行李是旅客自己随身携带的,
所以其也应当尽足够的注意保护这些物品。
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
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托运的行李不是旅客随身携带的,其从实质上讲,是货物
运输合同,所以应当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即适用合同法运输合同第三节货
物运输合同的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
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
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