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专门规定运输合同?
颁布时间:1999-10-11
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专门规定运输合同?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运输合同的规定与各专门运输法的关系?
对于是否在合同法中规定运输合同一章曾经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同志认为,
我国对于各种方式的运输合同,都已有专门法作了规定,例如铁路法已对铁路运
输合同作了规定,民用航空法对航空运输合同作了规定,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
作了规定,因此再在本法规定运输合同就没有多大意义,同时还会带来适用上的
麻烦,即在合同法对运输合同也作了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到底是适用本法对运
输合同的规定,还是适用各专门法中的规定?如果是适用各专门法的规定,本法
作规定的意义就不大,如果适用本法中的规定,那么各专门法的规定怎么办?因
此在本法中最好不要对运输合同作出规定。合同法对于运输合同作了专章规定,
这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运输合同除了铁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外,还存在
公路运输、内河运输等运输方式,而对于这些运输合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
有法律规范,而合同法的规定是要对所有运输方面的合同都要有所规范。因此在
本法中对运输合同作出规定,就可以对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运输的合同作出规范。
2.随着运输业的极大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运输方式,这当中最典型的就
是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这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合
同有许多不同于其他运输合同的特征,但是我国的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而海商法的规定范围太窄,只局限于其中要有一种运输方式是海运工具。而本章
在借鉴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基础上对多式联运合同作了规定,这就可以补充我国
以前规定的不足。
3.我国已有的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对于运输合同的规定详略不一,
有的还有不一致的规定。合同法总则以及本章规定对三大运输法起着补充完善的
作用。
4.对于合同法的规定与各专门运输法的关系问题,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的原则,只要各专门法,如海商法有与本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
规定。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本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