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可以监督检验承揽人的工作吗?
颁布时间:1999-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99信息】 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承揽人是按照定
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因此,定作人有权在工作期间对承揽的工作进行必
要的监督检验,这是也保证工作质量,预防工作成果瑕疵的必要措施。监督检验
主要是指对进度、材料的使用、是否符合图纸或者技术要求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
约定和定作人的要求。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
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这条的
规定确认了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权,但同时又为定作人行使该权利规定了两个条件:
1.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必须是必要的。这里"必要"的含义是指,如果合同中
已经约定定作人监督检验的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按时进行检验。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检验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对承揽工作质
量进行检验,如承揽人是否使用符合约定的材料、承揽人是否按照定作人提供的
图纸或者技术要求工作。如果定作人发现承揽人的工作不符合约定,可以要求承
揽人返工、修理或者更换。
2.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定作人有权对承揽
工作进行监督检验,但根据公平原则,定作人监督检验行为不得给承揽人带来不
合理的负担,不得影响承揽人正常工作秩序。定作人在检验前,应当通知承揽人
检验的时间和内容,以便于承揽人对工作作出适当的安排。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
为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的,承揽人可以拒绝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定作人的监督检
验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是法律为承揽人规定的义务,承揽人不得以合同未约
定而拒绝。承揽人应当为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提供方便和条件,并应当如实地向定
作人反映工作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定作人提出的合理建
议和指示,应当及时采纳,改进自己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