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定作人可以监督检验承揽人的工作吗?

颁布时间:1999-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99信息】 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承揽人是按照定 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因此,定作人有权在工作期间对承揽的工作进行必 要的监督检验,这是也保证工作质量,预防工作成果瑕疵的必要措施。监督检验 主要是指对进度、材料的使用、是否符合图纸或者技术要求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 约定和定作人的要求。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 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这条的 规定确认了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权,但同时又为定作人行使该权利规定了两个条件:   1.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必须是必要的。这里"必要"的含义是指,如果合同中 已经约定定作人监督检验的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按时进行检验。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检验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对承揽工作质 量进行检验,如承揽人是否使用符合约定的材料、承揽人是否按照定作人提供的 图纸或者技术要求工作。如果定作人发现承揽人的工作不符合约定,可以要求承 揽人返工、修理或者更换。   2.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定作人有权对承揽 工作进行监督检验,但根据公平原则,定作人监督检验行为不得给承揽人带来不 合理的负担,不得影响承揽人正常工作秩序。定作人在检验前,应当通知承揽人 检验的时间和内容,以便于承揽人对工作作出适当的安排。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 为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的,承揽人可以拒绝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定作人的监督检 验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是法律为承揽人规定的义务,承揽人不得以合同未约 定而拒绝。承揽人应当为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提供方便和条件,并应当如实地向定 作人反映工作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定作人提出的合理建 议和指示,应当及时采纳,改进自己的工作。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