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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可不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

颁布时间:1999-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99信息】 承揽工作的性质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 要求进行工作,提供符合定作人特殊需要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的要求 通过提供图纸、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对承揽工作数量、质量的特别约定,在合同中 体现自己对承揽工作的要求。承揽人只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作要求完成工作, 才能满足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期间认为按照原先的 要求,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定作人是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这也是承 揽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承揽工作的目的就是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如果承揽工 作的成果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承揽合同就不会实现定作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 的利益,因此,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变更对合同的要求。这里的变 更与一般合同的变更不同,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一方提出变更要求,如果对方不同意,则不发生变更,当事人仍然按照原合同履 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中途变 更对承揽工作要求的,如修改设计图纸,提出新的质量要求等,承揽人应当按照 定作人的新要求工作,承揽人认为定作人提出的新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 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承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定作人不予 修改的,承揽人不应当按照原要求履行,否则会导致损失的扩大,在此情况下, 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 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定作人虽然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 但根据公平原则,定作人中途变更对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 偿承揽人的损失。承揽人按照原要求完成部分工作的,定作人应当支付该部分工 作的报酬。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支付完成该部分工作所耗费的材料 的价款和保管费。按照新要求,需增加材料的,由定作人负担费用。新要求使原 承揽工作质量、难度提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增加报酬。因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 使工期顺延,因此造成承揽人误工损失的,由定作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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