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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该怎么办?

颁布时间:1999-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99信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承揽 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 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工作的性质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定作人一般通过提 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的方式对承揽人的工作提出要求。承揽人应当严格按照定作 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果承揽人在工作之前或者工作之中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 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即按此图纸或者技术要求难以产生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 果,在此情况下,承揽人应当及时将该情况通知定作人。承揽人未及时通知定作 人的,怠于通知期间的误工损失由承揽人自己承担,造成工期拖延的,给定作人 造成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损失。如果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 者技术要求不合理而未通知定作人,仍然按照原图纸或者技术要求进行工作致使 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 理、更换、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在接到承揽人关于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 措施,修改图纸和技术要求。修改完成后,定作人应当及时答复承揽人,并提出 修改意见。在承揽人发出通知至收到定作人答复期间,承揽人可以停止工作,工 期顺延,定作人还应当赔偿承揽人在此期间的误工以及其他损失。   定作人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答复承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承揽人有权 要求定作人赔偿其误工等损失。定作人怠于答复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 理期限内予以答复并提出修改意见,在合理期限内承揽人仍未收到定作人答复的, 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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