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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颁布时间:1999-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99信息】 出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收取租金权   出租人可以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 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对租赁物的转让权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有权出卖、赠与租赁物。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 给第三人,应当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继续有效。租赁物 转让后,当事人又解除转让合同的,承租人与原出租人恢复租赁关系。   3.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 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 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   4.租赁物的收回权   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因过错未受领租赁物的, 在租赁物滞留期间,应当承担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的义务主要有:   1.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 定的用途。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 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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