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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转让租赁物后,承租人能否按照租赁合同继续使用、收益租赁物?

颁布时间:1999-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99信息】 租赁合同是有偿转移物的使用权的合同, 承祖人基于租赁合同对租赁物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 益的权利,具有一定的物权因素,和一般的债权有所区别。因为一般的债权主要 是请求权,而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占有、使用权。租赁早期,曾有"买卖破租赁" 之说。在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时,着重保护租赁物的新的所有人的利益,租 赁关系终止,承租人的承租权不能对抗租赁物新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买卖破租赁 的制度,不利于对物的使用。收益,不能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对租赁物的原所有 人的约束也不够。因此,许多国家逐渐从"买卖破租赁"发展到"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 赁合同的效力。"这里讲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既包括原所有人 出卖租赁物,也包括原所有人将租赁物抵押,在实现抵押权时发生的所有权变动 等。这里讲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指的是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 承租人继续享有使用、收益租赁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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