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颁布时间:1999-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99信息】 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租赁期
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如承租人承租柜台所得收益,由
其享有。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它物。未经同意
面对租赁物改善或者增设它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房屋租赁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
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4.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
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5.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签订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
不合格,仍然有权解除合同。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
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有: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
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
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
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祖金。因不
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
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祖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3.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返还的租凭物应当符
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