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有哪些种类?
颁布时间:1999-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99信息】 1.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按照租赁物的性质,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租赁物为动产的,为动
产租赁。租赁物为不动产的,为不动产租赁。
2.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按照是否确定租赁期间,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订有租赁期间的,
为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期间届满的,租赁合同终止。未订有租赁期间的,为不定
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随时以通知的方式终止租赁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继
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该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间为不
定期。
3.一般租赁和特别租赁
依照法律对租赁有无特别规定,可分为一般租赁和特别租赁。适用合同法租
赁合同的规定,为一般租赁。单行法中对租赁有特别规定的,为特别租赁。如海
商法规定的船舶租用合同。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定
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
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
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