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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有哪些种类?

颁布时间:1999-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99信息】 1.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按照租赁物的性质,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租赁物为动产的,为动 产租赁。租赁物为不动产的,为不动产租赁。   2.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按照是否确定租赁期间,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订有租赁期间的, 为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期间届满的,租赁合同终止。未订有租赁期间的,为不定 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随时以通知的方式终止租赁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继 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该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间为不 定期。   3.一般租赁和特别租赁   依照法律对租赁有无特别规定,可分为一般租赁和特别租赁。适用合同法租 赁合同的规定,为一般租赁。单行法中对租赁有特别规定的,为特别租赁。如海 商法规定的船舶租用合同。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定 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 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 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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