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提供哪些资料?
颁布时间:1999-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99信息】 借款合同成立后,借款的风险就由贷款
人承担。为了保证借款的安期收回,贷款人需要在订立合同时全面了解借款人的
基本情况,以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偿还借的能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
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以下情况:
1. 有关借款人资格的基本情况。比如,作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
户的借款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借款人是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时,还需要借款人提供有关产品和生产
经营方面的材料,以便于贷款确定借款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市场、生产经营是
否有效益,能否做到不挪用所借资金等。
2. 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人可以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
供所有的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使贷款人全面充分地了解借款人实际
的帐面资金的运作情况,以便贷款人能判断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人还应
当提供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使贷款人了解即期的生
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借款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