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成立后,借款人应当如何协助贷款人对借款的监督?
颁布时间:1999-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99信息】 由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不可能总处于订
立合同时的状态,其经营状况会随着市场供求等因素不断变化,而这种变化又会
直接影响到其财务状况的好坏。所以,为了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借款,贷款人
往往需要在合同签订后仍然能够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况行使一定的监督权。金
融机构要对自己提供的借款进行跟踪检查,以防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因
此,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贷款人有权
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这样贷款人就能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确定其借款的使用是否盈利,偿还借款的能力是否受到影响,以保证借款人合理
使用和良性循环。贷款人还可以协助借款人发现借款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借
款的使用效益。除了贷款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主动对借款人进行检查、监督外,
借款人还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这些资料
包括有关财务及盈利计划,会计、统计报表等内容。这些资料能真实的反映借款
人现阶段的生产经营及财务资信状况,有助于贷款人正确、全面地做出判断,以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