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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人应当怎样履行支付电费的义务?

颁布时间:1999-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99信息】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 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给电力,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 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买卖合同,即用电人向供电人购买电力以供使用,同时向供 电人支付该电力的价款,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电力。在供用电合同中,支付价款 是用电人的主要义务。电力的价款即电费,是电力资源实现其商品价值的货币形 式,是供电人出卖电力的对价,用电人只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 定履行交付电费的义务,才能实现电力的商品价值,完成一次电力资源的买卖过 程。    用电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电费,主要是按照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交费的义务。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用户应当按照 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 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 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用电人按照约定交付电费,主要是按照约定的电费 结算方式、交付期限等履行交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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