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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颁布时间:1999-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99信息】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供电人的违约 责任作出规定:"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 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只要供电人在客观上 违反了供用电合同,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是一 种严格责任。但是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供电人可以免责。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 一条的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对用电人因断电 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这是一种法定免责事由。但供电人负有抢修义务,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这里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的原因。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 力为合同的免责事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 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 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意志 所支配。不可抗力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和某些社会现象 (如战争)。电力供应中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主要包括:   1.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损害,如风、雪、霜、雾、空气污染等造成的断 电。  2.一些不能预见、又不可避免的外力破坏,如鸟害。   虽然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事由,但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仍应以诚 实善意的态度去努力克服,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这是合 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后,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早恢复供电,减少用电人因断电所造成的损失。如果供电 人没有及时抢修,给用电人造成损失,供电人应当就没有及时抢修而给用电人造 成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人是否尽到了及时抢修的义务,应以国家的有关规定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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