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颁布时间:1999-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99信息】 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交付电费,
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如果供用电双方就迟延交付电费约定了违约金,
则用电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是指当事人
在合同中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金钱给付,约定违
约金主要在于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
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迟延支付的违约金作出了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
条规定:用户逾期末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
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
定。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情电费时,
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
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目前,供用电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供用电双方一般按照上述规定约定
迟延支付的违约金。
这种电费违约金,不仅是补偿性的,还具有很强的惩罚性,目的是针对目前
严重的欠交电费的现象,对欠交电费者进行惩戒。随着电力供应的逐步市场化和
利用非格式条款订立供用电合同的现象的大量增加,双方当事人可能没有预先约
定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支付电费的逾期利息,
以补偿供电人因不能按期收回电费的损失。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
止。此逾期利息应只具有补偿性。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中止供
电。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按照约定向用电人持续供应电力,
用电人按期支付电费,因而属于双务合同。如果供电人供应了电力,用电人不交
付电费,供电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就可以拒绝继续供电。但中止供电前,
供电人负有催告义务,并应给用电人一个合理期限以作准备,这是合同诚实信用
原则的要求。该期限的具体时间,视具体情形而定。此外,供电人中止供电,应
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用电人交付电费和违约金后,供电人应当及时
恢复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