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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人有正当理由中断供电时,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颁布时间:1999-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99信息】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供电 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否则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供电人连续供电的义务。但供电人有正当理由时,可以中 断供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这些理由包括供 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供电设施检修",包括供电设施计 划检修和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个地区中的 一部分地区、部分用户、用电大户的部分用电设施中断供电,使其用电总量减少 的一种措施行为;"用户违法用电",包括违章用电、窃电、超计划用电、不安全 用电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用电的行为。供电人有上述理由中断供电,不 承担违约责任,但前提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因供电设施计 划检修停电,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 修停电,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 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 但限电序位应事前公告用户。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 快恢复供电。   如果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中断供电,供电企 业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比如遇到计划检修时,没有提前七天通 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依法限电时,没有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限电,因 此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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