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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人应当怎样履行供电义务?供电人未履行供电义务的,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颁布时间:1999-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99信息】 供电人应当正确履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 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安全供电。供电营业规则对供 电质量标准作了规定: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电网装机容量在三百 万千瓦及以上的,为正负零点二赫兹;电网装机容量在三百万千瓦以下的,为正 负零点五赫兹。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超过正负一赫 兹。  2.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为:三十五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 的百分之十;十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正负百分之七;二百二十伏 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正百分之七、负百分之十。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 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正负百分之十。用户用电功率 因数达不到规定标准时,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上述供电质量标准是 衡量供电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指标,供电人只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供电, 才能保证供电的安全,维护用电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安全供电",是指按照国 家有关安全供电的规程制度供应电力,电压要稳定,频率要达到标准,输电线路 要安全畅通等。   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外,供电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供电。合同是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的合致,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即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合同 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做照 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供用电合同中,按照约 定供电,具体是指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供电。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严格责 任。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确定违约当事人 的责任,主要考虑违约后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 过失。换言之,违约责任不以违约方的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违反合同,就应承 担责任,除非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免责事由。一般来说,严格责任都是由法律明确 加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责任。法律设定严格责任的目的,在于合理补偿债 权人所受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违约方的过错行为,体现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 保护,同时也减少了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的困难。   由违约方承担严格责任,是合同法对违约责任规定的原则。合同法第一百零 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完全没有提到: "过错"问题,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仅以其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为要件,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因此应属于严格责任。电力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只要供电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约 定安全供电,并造成用电人损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问其是否有 过错,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   供电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供电人就其违约行为赔偿给用电人所造成 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供 电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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