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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规定将不需要运输的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的情况下,风险何时转移?

颁布时间:1999-09-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3/99信息】 本法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 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那么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 付标的物。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某一地点接收标的物。在合同约定的交付 期限届至时,如果标的物已经特定于合同项下而且出卖人已经完成了必要的交付 准备工作,让买受人能够取得标的物,如将标的物适当包装,刷上必要的标志, 并向买受人发出通知让其提货等,则标的物就处在了可以交付买受人处置的状态。 标的物的风险也就从交货时间已到,买方知道标的物已在该地点可由他处置时转 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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