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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约定支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风险何时转移?

颁布时间:1999-09-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3/99信息】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 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 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这里要解决的是标的物在运输中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本法规定,当事人 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又不能确定时,如 果是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就是履行了合同的交付义务。 而本法确立的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是,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 买受人承担。所以规定这种情况下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 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就是符合逻辑的。  大量的买卖合同,尤其是国际贸易都涉及到货物的运输,而在运输过程中又 容易发生各种风险导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所以确定货物运输中的风险由谁承 担是一个非常重要并且十分现实的问题。规定其风险由买方承担的理由是买方所 处的地位使他能在目的地及时检验货物,在发现货物受损时便于采取必要的措施, 包括减轻损失,及时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请求赔偿以及向保险人索赔等。某些国际 贸易惯例也确定了这样的原则,如采取FOB、CIF和CFR条件订立买卖合 同时,都是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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