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风险何时转移?

颁布时间:1999-09-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3/99信息】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 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作出了这样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了出卖 人违约与买受人风险承担的关系。首先,如果出卖人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 足以使买受人有权拒收货物时,则在出卖人消除了货物的缺陷,或者在买受人接 受货物以前,货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这里的"接受"指的是买受人对货物的 认可。其次,如果买受人有正当理由拒绝对货物的接受,则他可以在保险合同所 不包括的限度内,认为出卖人自始就承担了货物的风险。   在出卖人违约并不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即使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也不影响因出卖人的违给行为,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 任的权利,如请求损害赔偿。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