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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风险何时转移?

颁布时间:1999-09-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3/99信息】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标 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也可称为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 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的标的物。它可以是出卖人先把标的物装上开往某个目 的地的运输工具(一般从船舶)上,然后再寻找适应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也可 以是按一个买卖合同买受人未实际收取标的物前,再把处于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转 卖给另一方。一般路货买卖以后一种形式为多,往往是在CIF条件下买方取得 卖方交付的有关货物单证后转卖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对 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间题作了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 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 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 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者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 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者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出卖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就应当将有关货物所有 权的凭证或者提取货物的单证等交付买方,货物也就处在了买方的支配之下。因 此,一般说来,从订立合同时起转移货物的风险承担也是合理的。但实际问题是, 以合同订立之时来划分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有时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在订立买卖 合同时,货物已经装在运输工具上处于运输的途中,在收集不到确切证据的情况 下,买卖双方都难以搞清风险的发生到底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的哪一段,是在合同 订立之前还是在之后。所以公约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即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 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这就把 风险转移的时间提到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时,也就是说从货物交付运输之时起, 货物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了。之所以这么处理是因为在路货买卖中一般出卖人要 转移货物有关单证给买受人,而货物的保险单一般也是同时转让的,当货物发生 风险时,买受人就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就不会因此规定造成对买 受人的不公平。所以,在适用"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的条件时,就要综合考虑 上述的情况,即是否难以确定风险发生的时间,以及买受人是否享有保险利益等。 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 者损坏,而他又隐瞒这一事实不告知买方,则这种灭失或者损坏应由出卖人负责。 这是很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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