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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标的物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如何确定?

颁布时间:1999-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99信息】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 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 买受人;   2. 标的笔不还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 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 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有约定的, 出卖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交付的义务。这里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合同对交付地 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法律应当确定怎样的规则。与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一样,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得不明确的,首 先仍然要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 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磁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与确定交付 期限不同的是,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交付地点,不是适用村法第六十二条的规 定,即六十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 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 方所在地履行。本法的规定,是在按照第六十一条不有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提出 了适用于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则。这些特别的规则与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是不同 的峄于买卖合同,首先要适用本法的规则。但不是说本法与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是 根本上冲突的,如本法也有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的内容。并且,对于本法所未规 定的情形,由于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属于本法总则的内容,所以仍在适用总则这项 条款的规定,如"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这一规定也适用于买卖合 同。   合同法确立的规则,在承继我国有关法律中较好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八十 八的有关规定的同时,综合参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本法人规定与该公约第31条的所规定的含义 基本上是相同的。本法买卖合同一章中有相当一部分规定是从借鉴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而来的,这主要是考虑到该公约的许多规定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贸易经济 的特点和要求,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且,我国于19 81年9月30日在公约上签字并于1986年12月11日批准该公约。该公 约虽然调整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对 于规范国内贸易的法律与规范国际贸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针对国际贸 易中特有的应区别对待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这也是符合我国这部统一合同法 的立法精神的。我国过去的法学理论中,对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地点的问题,存 在着这样的一种处理办法,即以当事人约定的一些交付的方式来确定交付地点, 这结交付方式主要是自提方式、送货方式、代办托运方式等。合同法起草过程中, 考虑到当事人约定的这些交付方式,有些本向就已经说明了标的物交付的地点, 因此就摒弃了这种解决的办法,并且认为此时合同对交付地点的约定的明确的, 或者说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属于通过对合同其他条款的解释可以确定的 情形。   合同法所确定的规则可以从三个层次把握:   1. 如果买卖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无认运输以及运输工具是出卖人安排的, 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是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即使在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 个以上的承运人才能运到买方的情况下,出卖人也只需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这时即认为出卖人已履行了交付义务。因此,出卖人交付的地点也就是应当将标 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有的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虽然也涉及到了货物 的运输问题,但当事人采用了某种贸易术语,而该术语本身就涵盖了交货的地点, 此时就不属于本法规定的情况了。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货的条件是"FO B上海",即使货物需要从郑州用火车运到上海再由上海海运到西雅图,也卖人 的义务也是把货物交付到上海的指定船舶上,而不是把货物交到郑州开往上海的 火车上就算完成了交付。   2. 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即合同中没有涉及到运输的事宜,这时如果 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眯交付 标的物。双方当事人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一般在以下情况中较为常见:买卖 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标的物是从某批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例如指定存放 在某地的小麦仓库中提取若干吨小麦作为交付的货物;尚待加工生产或者制造的 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如买卖的定货将在某地某家工厂加工制造。   3. 在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其他情况下,出卖人的义务是在其订立合同时 的营业地把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处置。出卖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让买受人 能够取得标的物,如做好交付前的准备工作,将标的物适当包装,刷上必要的标 志,交向买受人发出通知让其提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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