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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标的物的支付期限?

颁布时间:1999-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99信息】 (一)约定交付期限的情况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 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这里可以区分两种情况:  1.合同约定在某确定时间交付。除非对交付的时间有精确要求的合同外, 一般落实到日即是合理的。出卖人约定的时间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迟于此时间, 即为迟延交付。早于此时间,即为提前履行,严格意义上也是一种违约。按照本 法总则的规定,买受人可以拒绝出卖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买受人 利益的除外。出卖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合同是约定了一个交付的期间.交付期间指的是一个 时间段。具体的合同纷繁复杂,这一时间段是某几年、某几月或者某几天都有可 能。这种情况下,依照本法规定,出卖人就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这也是符合当事人意图的。合同法这一规定,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第33条的规定,即"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1)如果合同 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2)如果合同规定有 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 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3)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 合理时间内交货。"   (二)未约定交付期限的情况  对于当事人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法规定,要适 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标的物的定付期限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按照本法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为了使买受人有一个合理的准备接收标的物的时 间,如准备仓库等,出卖人应当在交付之前通知买受人。即使法律对此不作规定, 这也是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因为通知一下对出卖人 来说并不是多大的负担,却可以便买受人免受可能的损害。至于这段准备时间应 当多长,则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合理的确定,难以一概而论。   (三)简易交付的情况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 交付时间。   前面介绍了交付的含义以及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的区分,提到了交付提取标 的物的单证,就是一种拟制交付,可以称为指示交付。本法规定则涉及到了拟制 交付的另一种形式,可以称为简易交付。它指的就是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 经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视为标的物已交付。例如,甲出租给 乙一部照相机,乙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买下照相机的念头,经与甲协商,甲同意出 卖。尽管甲把照相机交给乙的行为是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前做出的,但那与买卖合 同无关。因此,该行为也就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中交付的行为。但又不应要求乙先 将照相机先返还给甲,甲再依照买卖合同把它交付给乙。实际生活中人们也不会 这样去做,法律当然也不会作出有悖常理的规定。从有利于节省交易费用,有利 于当事人出发,规定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标的物交付时间的规定是适宜的。 由于本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反有权自交付时 起转移。因此,对于这种情形,合同标的物的反有权也就从合同生效之时起,从 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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