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99信息】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
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卖合同的买
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的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
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如德国、我国台
湾民法典对出卖人义务的规定首先就是,"物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其物,并
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0条也规定: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前的单据并
转移货物所有权。"
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民法理论将标的物的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拟
制的交付两种。
现实的交付即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
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将出卖房屋的钥匙交给
买受人等等。都是现实交付。拟制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
于买受人,以替代现实的交付。本法规定的出卖给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提
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就是一种拟制交付。这种拟制交付可以称为指示交付,
它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提取标的物的权
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最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仓单、提单交
给买受人。交付必须是依出卖人的意思而作出的,如未经出卖人的同意,买受人
自行将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从出卖人处取走,则不构成交付,而是非法侵
占的行为。
合同法还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付提取标的物单
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前面提到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
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的体现,
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的交付以代替实际的交付。这种拟制的交付
不需要合同作出专门的约定。除了标的物的仓单、提单这些用于提取标的物的单
证外,现实生活中关于买卖的标的物,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还有其他一些
单证和资料,比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
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
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
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
证和资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
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我国民法理论关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交付义务中,也有这方面的内容。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言而喻,将标的物的所
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同样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依法
律的规定而定。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因此,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
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示的方法,因此,其所有权
的转移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无论合同是否作出约定,出卖人都应当协助
买受人买受人力、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将有关的产权证明文书交付买受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