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颁布时间:1999-09-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1/99信息】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因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
口合同发生的争议一般都比较复杂、涉及的标的额也较大,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这类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规定为4
年。相比国内同类案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要长。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期限的起算点,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计算。
本条规定的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4年期限,只适用于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
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不适
用本条规定,依照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2
年,特别时效为1年。我国仲裁法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