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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混同的原因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09-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0/99信息】 混同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而发生:  1.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 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饯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 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 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 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2.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和办乙签订合同后,甲 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 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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