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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颁布时间:1999-09-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0/99信息】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 人,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 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 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 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 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如果此时合同终 止,甲不必取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况, 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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