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9/20/99信息】 混同即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指由于
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另一方当事人
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即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
债务人,客观上造成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后果。比如,甲公司与乙公
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乙公司尚未支付租金时,甲乙二公司合并成立了一个
新的公司,甲公司的债权和乙公司的债务归属于新公司,原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
的合同自然终止。混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
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狭义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仅
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
混同是一种事实,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不必
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