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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是否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颁布时间:1999-09-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9/99信息】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转让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抵销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 期债务,并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的,除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 规定不得抵销的外,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抵销。一些国家和地区的 法律对债务人行使的抵销权作出了规定,但构成的条件有所不同,的国民法典规 定,债务人也得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但以下两种情况下 债务人不得行使抵销权:   1、债务人队员债权人取得债权的当时,已知债权让与的事由;   2、债务人取得得债权在其知又让与后,而且取得的债权又在让与的债权之 后才到期。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主张抵销的条件时,债权之清偿期先于所 让与之债权,或同时届至者,债务人得对于受让人,主张抵销。那么,债务人应 当向谁主张抵销权呢?在这个问题上,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较为一致, 即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其理由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已从原合 同关系中退出,而受让人承受了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合同新的债权人, 因此,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行使抵销权。   我国合同法规与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规定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类似。根据 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 权的,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抵销权:   1、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比如,债务人的债权是8月1日到 期,而转让的债权是同年12月1日到期。那么,债务人就能向受让人行使抵销 权。   2、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同到期,债务人也可以向让与人行使抵销权。 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时,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受让人,通知自到达受让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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