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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其从权利是否随主权利益一并转让?

颁布时间:1999-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99信息】 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担保 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 利。由于从权利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从权利随主 权利的消灭而消灭,所以,从权利不得脱离主权利而单独存在。基于以上原因, 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明确了合同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也一并转让的制度。比如, 的国民法典第401条规定,让与债权时,该债权的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或质权, 以及由一项向上述权利提供担保所产生的权利,均随同转移于新债权人。意大利 民法典第1263条规定,根据转让的效力,债权的转让要将先取特权、人的担 保以及其他从权利都转让该受让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5条规定,让与 债权使该债权之担保及其他从属之权利,随同转移于受让人。但与让与人有不可 分离之关系者,不在此限。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 受让人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考虑到有的从权 利的设置是针对于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所以,本条在确 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原则的同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权利 的转让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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