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债务人是否可以向受让人行使抗辩权?
颁布时间:1999-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99信息】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
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
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为了保
障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德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
法律都规定了债权人的变化不影响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使债务人不会因为权利
的转让致使应当行使的权利无法行使。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
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保护自
己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
使请求的权利。由于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
消灭,所以,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作为受让人的新债权人行使该
权利。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
同时履行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人可以行
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受让人的请求权。权利让与后,债务人还可能因某项事实
产生新的抗辩权,比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后,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成
就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