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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的通知

(98)财商字第319号颁布时间:1998-06-04

     1998年6月4日 (98)财商字第319号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3号、财政部[94]财综字第126号、财政部财工字[19 95]18号以及北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现将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 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企业为职工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交存比例统一核定为1997年度工资总 额的8%。   二、各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 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8%的部分,不得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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