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履行合同?
颁布时间:1999-09-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7/99信息】 合同变更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协商一致
的过程。因此,合同中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也适用于合同变更的情况。当事人
在变更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对需要变更的内容达不成统一意见情况,为了减
少当事人可能就变更事宜产生的纠纷,合同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
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只需按照原有
合同的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比如,
甲方向乙方订购1000台电脑,分两批交货,时间为该年的3月30日和6月
30日,每次500台。由于该电脑市场需求量很大,甲方提出要求乙方3月
30日一次性交付1000台电脑。但是乙方货源很紧张,经过双方反复协商,
乙方仅答应根据当时的货源情况,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由于双方当事人对3月
30日具体的交货数量没有明确作出变更的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为合
同未变更。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在3月30日交付1000台电脑,乙方在3月
30日交付500台电脑不够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