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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

颁布时间:1999-09-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7/99信息】 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有的 情况下,仅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是不够的,当事人还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涉外经 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对此问题作出过规定。比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 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 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接税务登记项目的,应 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机关办理变革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法第十条规定,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 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法 律、行政法归队变更合同事项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 续。否则,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变更的内容也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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