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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颁布时间:1999-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99信息】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 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间其享有 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指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 同时相互对待给付。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直接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合同,或 者不能确立谁先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履行。同时履行的情形是不多的。   (3)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 适当履行合同。   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已到履行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履 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通知履行抗辩权可适用于以下情形:   (1)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义务, 到同时履行的时间该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 期根本无法供货,买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有权不付款。   (2)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行, 该当事人有权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为相应给付。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 卖合同,卖方只有八千吨大米,尚缺二千吨,买方应当在同时履行日期支付八千 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履行二千吨大米的价金。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形式, 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 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 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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