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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颁布时间:1999-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99信息】 1、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 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使旨在双方合同中应 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双方当事人享有不 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 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 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 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很多法律对双无合同的履行顺 序做有规定。当事人在双方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谁先履行,谁后履行。 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 立。例如,在饭馆用餐,先吃饭后交钱。旅店住宿,先住宿后结账。乘飞机、火 车,先购票,后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谁先履行合同,此时可 采用担保等方法确立谁为履行先。例如,在一项买卖合同,谁也不愿先履行,卖 方不愿先交货,怕买方收货不交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由银行协助 双方履行,买方先将货款打入银行,由银行监管此款,卖方即行发货,买方验收 后,银行将款项拨付卖方。合同按此顺序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各同。到履行期的对 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 履行抗辩权。   3、后履行抗辩权可适用于以下情形   (1)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 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货物,乘租方有权不付租金。   (2)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 不履行的权利。例如,供货方交付假冒商品,购买方有权不付货款。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 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付。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交付 了八千吨大米,尚欠二千吨,买方应当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付二千吨 大米的价金。   4、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 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 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 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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