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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颁布时间:1999-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99信息】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由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由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 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 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 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 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 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 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权利。   2、不安抗辩权的发生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 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的当事人且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情形发生变化, 可能是财产上减少,也可能是其他变化。这种变化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和其他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例如,某商业银行发贷前由于市场骤然变化使该企业产品难以销售,可能导致无 力还贷,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贷款。   具备上述情形,不安抗辩权发生,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合 同的履行。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其应当有证据证明 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 供了担保或者做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对方当事 人的提供担保或者对待给付,属抗辩权的再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即未提供担保,也不能 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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