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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

颁布时间:1999-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99信息】 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 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 合同不成立。   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标的、数量、欠缺其他条款的,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对 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做出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 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即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 条款或者叫已习惯确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 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间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 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不能即时履行的,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又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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