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99信息】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特殊地位,
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
信原则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
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亦不得因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的变更或者承办人的变动等原因借口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
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诚信履行原则,又导出
履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也要履行合同
未作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