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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合同有何法律后果?

颁布时间:1999-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99信息】 恶意串通使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 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 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 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 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 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 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 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 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 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 等。   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 违法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由于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 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的 赔偿损失,而是则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 返还集体、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 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 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受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 集体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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