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市自行决定安排企业职工再提高一级档案工资处理意见的函》
劳薪字[1990]66号颁布时间:1990-08-23
1990年8月23日 劳薪字[1990]66号
劳动局、计委、财政局:
你市在按照国务院调资文件(国发[1989]83号)部署企业职工提高
一级档案工资后,又发了《关于国营企业1990年调整档案工资的通知》(京
劳资发字[1990]91号),自行决定安排企业职工再提高一级档案工资。
这样做,违背了国务院规定的全国统一执行的工资政策,不利于工资的宏观管理,
增加了企业成本,对中央有关部门在京企业影响很大,也影响到京外一些地区。
因此,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为了妥善处理这一问题,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
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国家在今年下半年调整工资计划和明年核定工资计划时,对你市所属企
业,均不因你市自行决定增加第二级档案工资而核增企业工资总额计划。你市劳
动、计划等部门应按此原则,严格核定市属各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和"工效挂钩"
的工资总额基数。
二、鉴于你市自行决定的只是增加企业职工的档案工资,市属各企业在贯彻
国务院调资文件(国发[1989]83号)的基础上,不能因增加第二级档案
工资而提高职工实发工资的水平。同时,要处理好职工调动工作的工资问题。
三、你市这次安排企业职工再提高一级档案工资,按照国家规定,企业的工
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将相应增加。由于这三项经费在企业成本中
列支,不能因企业成本增加影响你市上缴中央财政的任务。
四、中央各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企业和京外各地区,均不能按照你市的做法
再安排因企业职工提高一级档案工资。
以上意见,请你们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抄报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