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直属企业性公司领导干部增加工资审批程序的函》
劳办薪字[1990]12号颁布时间:1990-05-18
1990年5月18日 劳办薪字[1990]12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
工作安排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83号)
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由劳动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性公司贯彻国发
[1989]8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劳薪字[1990]11号)的有关规
定,这次企业性公司领导干部增加工资,应先按照劳动工资管理体制,报劳动部
门审核后,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这样规定是因为领导干部的增资水平,直
接影响对公司工资总额的管理,而加强公司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管理又是清理
整顿公司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国务院直属企业性公司领导干部增加工资,应
先由我部审核后,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特此函告,请相互配合,共同做好
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