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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劳薪字[1991]32号颁布时间:1991-05-04

     1991年5月4日 劳薪字[1991]3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1]18号) 确定的今年粮油价格调整后,将"企业单位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均提高6元"的原 则,现将调整后的企业工资标准印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 工资标准表》从1991年5月1日起执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 31号文制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表及劳薪字(1990) 11号文印发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十级以上设副级)"同时停止 执行。   二、新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是在原劳人薪(1985) 31号文制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及劳薪字(1990)11 号文对十级以上各级加设副级的标准基础上,每个等级增加6元工资额制定的。 企业实行新的工资标准的办法仍按劳人薪(1985)31号文和劳薪字(19 90)1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新调整的工资标准后,企业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 临时工资待遇调整为:大学本科毕业生72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大专毕业 生67元;中专毕业生58元;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 的研究生毕业生84元。上述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其所在单位可根据本人 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合理确定其定级工资,一般应在不高于本人见习期临时 工资一级内掌握。   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工作后,如一时难以明 确职务,其临时工资调整为:博士生103元;硕士生96元。待他们明确职务 后再按其所任职务正式确定工资。   其他有关涉及职工工资日常支付的问题,如职工病事假工资、计件工资单价 计算等,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可按照本通知精神,调整国营小 型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标准,并报劳动部备案。纺织企业岗位工资标准、 民航企业空勤人员工资标准、交通航运企业船员工资标准,按国发[1991] 18号文确定的原则相应进行调整,分别由纺织部、民航局。交通部制定标准的 调整方案,报劳动部批准后执行。   五、实行新的企业工资标准,是配合价格调整,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 重要措施。各企业要正确处理调整工资标准与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关系。试行岗 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将这次增加标准工资的资金用于进 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保证调 整企业工资标准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一、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略)      二、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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