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问题的复函》

劳办计字[1989]2号颁布时间:1989-04-11

      1989年4月11日 劳办计字[1989]2号 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津办字[1989]94号文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国务院国发 [1980]199号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6]44号文件的基本 原则是一致的,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应根 据其经济效益加以调整。可按以下基本原则掌握执行:   企业筹建期间的职工工资,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 平确定;企业开业后做到收支平衡并有节余的,其职工工资可以按照当地同行 业国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120%确定,以后随效益的提高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一般不应高于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50%。对于经济效益特别好, 确需超过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50%的,应经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 准。   此意见供内部掌握,不登报,不对外宣传。   此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