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兼并企业职工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劳办薪字[1989]6号颁布时间:1989-12-12
1989年12月12日 劳办薪字[1989]6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报送《关于首都钢铁公司兼并外地企业需追加工资计划的函》(京劳资
函字[1989]23号)收悉。近年来,各地兼并企业的现象日渐增多,对于
被兼并企业特别是跨地区兼并企业职工的工资如何处理,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各
地做法不尽相同,出现了一些矛盾。为此,我们研究提出了三条处理意见,并经
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将对被兼并企业职工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函复如下:
一、被兼并企业无论是否保留原法人地位,凡未转产改变行业性质的,原则
上都不得改按兼并企业的工资标准执行,仍应执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
85]31号文件规定的本单位所在地区和本行业企业工资标准;如已转产改变
行业性质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可改按本单位所在地区同一行业企业工资标
准执行。所有被兼并企业,都不得自行增加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已自行新
增进成本的工资津贴等要划转出来,视同新增效益工资或奖金按国家规定依法补
交各种税款。
二、仍保留法人地位的被兼并企业,其职工的工资奖金水平应随本企业经济
效益的提高而相应增长,不得因改变隶属关系就增加工资和奖金。被兼并企业中
不保留法人地位,不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职工工资奖金水平可以随
兼并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相应增长。所有被兼并企业原执行的工资计划或工资
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方案当年不做改变,第二年,由兼并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和
劳动部门核批。其中,实行"工效"挂钩的被兼并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
动比例以及经济效益基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分别报同级劳动部门和财政部
门核批。
三、企业被兼并后,应根据隶属关系变动情况,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
门办理工资计划指标和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比例的划拨手续。其中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跨部门兼并的企业,应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
或地区与部门之间办理职工工资划拨手续,并抄送劳动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