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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薪发[1988]22号颁布时间:1988-12-12

     1988年12月12日 人薪发[1988]22号   《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 按照执行。   附: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国发[1988] 60号文件)的规定,从1988年10月起,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护士现行 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下同均提高10%。具体实施办法 如下:   一、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上述人员统 称"护士")。   二、提高工资标准的护士,从事护士工作不满二十年的,调离护士工作岗位 后,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即行取消,并执行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从事护士工 作满二十年及其以上,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在医疗卫 生机构从事其他工作的,仍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从事护士工作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护士,在医疗卫生机构离休、退休 时,其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四、这次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护士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基金,允许劳动工 资改革的试点单位统筹使用。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高护士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 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六、企业和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参照执行,分别由企业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如参照执行,不得高于上述标准,不得 将增加的开支列入成本。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和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备案。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医疗卫 生单位,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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