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
国发[1988]60号颁布时间:1988-09-08
1988年9月8日 国发[1988]60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改善知识分子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但是由于历史积累的问题较多和限于国家财力等原因,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仍然
偏低,特别是中年专业技术骨干及中小学教师和护士的工资问题更为突出,亟需
解决。根据国家目前的财力状况。国务院决定今年四季度适当提高部分专业技术
人员的工资。现通知如下:
一、 提高教育、科研、卫生三个部门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工程师以
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同时,允许劳动工资改革试点单位统筹使用这
一部分工资基金。
二、 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建立中小学教师超课时酬金制度。班主
任津贴标准提高的幅度和教师超课时酬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
行确定。
三、 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现仍在职工作的原四级以上老专家
和原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可以晋升一级工资。
四、 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护士的工资标准提高10%。同时,允许劳动
工资改革试点单位统筹使用这一部分工资基金。
以上四项,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实施办法,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企业单位的同类人员是否参照执行,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如参照执
行,不得高于上述标准,不得将增加的开支列入成本。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方面的问题较多,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今年只能先解决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中突出的工资问题。教育、科研、卫生三个部
门之外相当副教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问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其他人员工资偏低问题,将根据国家财力,在以后的改革中逐步加以解决。
工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思想反映,要及进做好思想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
进行。